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服务商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经信生产函〔2013〕2886号 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单位: 根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2013年广货网上行活动实施方案》(粤经信生产〔2013〕314号)要求,现将《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服务商遴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首批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服务商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及其他区域电子商务服务商在广东开设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依据 《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服务商遴选暂行办法》。 三、其他要求 (一)审查要求。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称推荐单位)要指导企业按照《遴选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请企业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材料要求。企业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简装);推荐单位材料包括《推荐函》和《汇总表》(见附件2)等材料。所有材料由编制单位加具公章,电子文档由推荐单位汇总刻录在1个光盘或U盘上。 (三)时间要求。各推荐单位务必于11月13日17:00前将《推荐函》、《汇总表》及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送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逾期报送或材料不符合报送要求将不予受理。材料报送地址为:广州市吉祥路100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大楼)13楼广货网上行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电商联络组。各单位受理企业申报截止时间自定。
附件:1.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服务商遴选暂行办法 2.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3年11月5日 (联系人:贾纺纺,83135967,黄紫华,电话:83135840,传真:83133350)
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服务商 遴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广货网上行”活动(简称活动)深入开展,加强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促进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根据《2013年广货网上行活动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服务商,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及其他区域电子商务服务商在广东开设的分支机构。主要有交易托管和代运营服务商、物流和仓储服务商、电商金融服务商、电商咨询与培训服务商、管理工具和软件服务商、网店建设与装修服务商、营销服务商、品控保险及认证服务商、园区载体服务商等。根据其服务内容的差别,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易托管和代运营服务商 1.具有分期托管、整体托管与店铺代运营服务能力。 2.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3.服务品牌线上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 4.服务企业数不少于2家。 5.企业人数20人以上。 (二)物流和仓储服务商 1.能提供物流配送与仓储管理服务。 2.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3.自营仓储面积不低于2000㎡。 4.拥有电子商务仓储管理软件系统。 (三)电商金融服务商 1.能提供小额贷款与金融融资贷款,并能够结合货品仓储质押,提供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融资贷款服务(第三方支付公司除外)。如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已至少为2家以上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支付服务。 2.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3.具有小额贷款牌照或第三方支付牌照。 (四)电商咨询和培训服务商 第一类:电子商务咨询服务商 1.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年咨询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2.已完成咨询服务项目不低于10个。 3.企业从业人员不低于20人。 第二类:电子商务培训服务商 1.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年培训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2.完善的基础人才、中高级人才课程体系。 3.讲师人数数量不低于10人,其中专职培训讲师不少于5人。 (五)管理工具和软件服务商 1.具有IT数据分析能力以及电子商务应用软件(CRM、ERP、EKP)研发能力,可帮助客户完成订单、商品、分销、客服及企业管理等系统开发。 2.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3.具有双软资质或为高新技术企业。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软件应用产品。 5.开发人员不少于10人。 (六)网站建站与装修服务商 第一类:网店和平台建设技术服务商 1.能提供建站和数据存储服务。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3.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 4.企业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 第二类:网站装修服务商 1.具有相关资质承接图片及视觉设计外包服务,其中包括平面设计、网页设计、网店制作、淘模特及图片拍摄处理等。 2.注册资金50万元及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 4.有完整的服务流程管理及控制方案。 5.企业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 (七)品牌管理和营销服务商 第一类:网络营销服务商 1.能提供数据营销(邮件营销、短信营销、微博营销、微信营销、移动端营销)、SEO/SEM推广及广告投放服务。 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3.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 第二类:品牌管理服务商 1.具有品牌服务能力,能提供品牌管理与品牌策划服务。 2.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3.服务品牌数量不低于20家。 (八)品控保险及认证服务商 1.能提供电商和信息认证及品控保险类(商品认证、商品检验、保险)服务。 2.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3.通过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NACL)审查认可和验收,或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或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MA)计量认证。 (九)园区载体服务商 1.能提供电子商务企业办公场地租售。 2.载体物业面积不低于5000㎡。 3.有完善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4.进驻电子商务企业数不少于20家。 第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参加遴选;已经入选的,取消资格: (一)涉嫌违规违法行为正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立案调查。 (二)近两年内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罚。 (三)当前涉及重大法律或商业纠纷。 第四条 申请参加评选活动的电子商务服务商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见附表); 2.企业简介和主营业务情况简介; 3.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电商金融服务商需同时提供贷款牌照,品控保险及认证服务商需同时提供CNACL/CNAS/CMA认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经有资质单位审计的财务报表; 5.参与“广货网上行”活动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活动预期目标、组织机构、宣传推广计划、活动计划、销售预测、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等,活动实施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6.服务商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根据本办法组织遴选电子商务示范服务商工作。 第六条 申请的电子商务服务商,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示范服务商的遴选程序如下: (一)申请。各电子商务服务商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省属企业集团,下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审查推荐。 1.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条件和第四条所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对申请企业资格进行初审。 2.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质检和知识产权等部门审查,对申请电子商务示范服务商的单位进行资格复审。 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公安、工商、质检和知识产权等部门意见后,对各电子商务服务商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将同意推荐的电子商务服务商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确定名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成立审核委员会,根据电子商务服务商的整体实力、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有关资质等情况,以及参与广货网上行活动的实施方案等进行审核,确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服务商候选名单。 (四)公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广货网上行”官方网站等途径,对外公示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服务商候选名单。公示期为3天。 (五)公告。公示期过后无异议者,确定为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服务商,并通过“广货网上行”官方网站等途径正式对外公布。 第八条 经选定的服务商有权使用“广货网上行”名义及其标识对外进行宣传推广,并优先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和财政资金资助。 第九条 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服务商须定期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推荐单位报送参与广货网上行活动的成效及相关数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服务商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