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5年广东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的通知
2015-9-8 10:51:00 http://www.mmecaw.com 来源:茂名市电子商务协会
【导读】
为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外贸强省、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要求,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广东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粤财外〔2015〕69号),以及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15年广东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指南》。
2015年广东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
申报指南
为做好广东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粤财外〔2015〕69号),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 支持对象
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不含深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各申报主体必须有保障所申报项目的建设和运维必要资金的能力,申报的在建项目必须承诺能够按计划实施并完成验收工作。
二、支持内容
(一)各地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二)各地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和仓储物流中心。
(三)各地市跨境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平台(系统)建设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B2B平台,产销对接平台,跨境电子商务B2C交易平台、支付和物流等服务系统建设项目。
(四)各地市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创新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项目,跨境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和综合服务项目,外贸企业、专业市场和专业展会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结合项目。
(五)各地市跨境电子商务渠道建设,包括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跨境电子商务O2O体验店或展贸中心、展览活动,搭建或收购境外B2C交易平台,粤港澳合作及基于“一带一路”的双边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等。
(六)省商务厅以公开招标方式确认的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支撑服务平台,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公共物流服务网点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和创业孵化平台,粤港、粤澳及“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国际交流平台,中小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公共咨询服务平台,“海丝网”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七)省商务厅用于委托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评审等各项公共服务项目。
三、支持期限和标准
(一)对各地市正式立项并组织实施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项目应在2014年1月1日后立项,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扶持资金采用项目补助形式,补助额度不超过该平台总投资金额的30%,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支持,每市只能申请1个项目支持。
(二)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应在2014年1月1日后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且截至2015年6月30日(含)前项目已完成总体预算资金投入60%以上。扶持资金采用项目补助形式,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已投资金额的20%,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三)对跨境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平台(系统)建设项目,截至2015年6月30日(含)已正式投入运营不少于3个月,并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扶持资金采用竞争性评审的方式,分档次予以资助,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已投资金额的30%,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四)对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创新项目,项目应在2014年1月1日后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截至2015年6月30日(含)前项目已完成总体预算资金投入60%以上。扶持资金采用竞争性评审的方式,分档次予以资助,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五)对跨境电子商务渠道建设项目,已正式投入运营不少于3个月,并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扶持资金采用竞争性评审的方式,分档次予以资助,补助额度不超过该平台已投资金额的30%,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支持。
(六)对跨境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平台和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公共物流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和创业孵化平台,粤港澳及“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交流项目,跨境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公共咨询服务平台,“海丝网”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将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组织实施,单个项目建设预算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00万。
四、申报条件
(一)各地市已经正式立项并组织实施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申报主体是该平台的建设或运营单位。
2、具备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功能。能为企业提供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指导和在线申报等功能,并已具备与关、检、汇、税相关业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的基础,有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能在线完成通关业务。
3、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企业数量,办理通关业务量,海关统计等。
(二)各地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1、项目实施必须在广东省内,且有较强的行业发展需求和较大规模的客户群体。
2、运营主体具有运营必要的资质和相关行业背景。
3、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项目条件:
园区项目使用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园区布局全面合理,部分具备或全部具备以下内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区,为企业提供办公和发展业务场地、设备等基本服务;物流仓储功能区,提供货物储存、分拣、集货、换装、整备条件;通关监管功能区,由海关、商检等部门在园区内应设立;综合服务功能区,提供支付、金融、信用、翻译、培训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具备综合或专项支撑服务体系,如:通关服务、检验检疫服务、结汇服务、税务服务、跨境支付服务、物流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等等。园区建有公共服务平台,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园区管理、通关监管、跨境交易、信用认证、统计监测等有效、便利的综合或专项服务。
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入驻跨境电子企业数量,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等。
4、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条件:
项目使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具备跨境电子商务货物仓储、物流、通关、分拣等等条件,与海关、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实现高效协同,如设立海关保税仓、监管中心等。
仓储物流管理系统与海关、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的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信息互通。系统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货物仓储、物流、通关、分拣、配送、备案等业务的信息查询服务。
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用户数量、完成通关货物数量、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等。
(三)各地市跨境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平台(系统)建设项目。
1、项目实施必须在广东省内,且有较强的行业发展需求和较大规模的客户群体。
2、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经营范围、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3、运营主体具有运营必要的资质和相关行业背景。
4、项目能体现其所在领域内的龙头骨干地位,并能对行业整体起到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营业额在我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企业经营的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平台需运营3个月以上,并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5、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营业额,用户数量,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等。
(四)各地市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和渠道建设项目。
1、项目实施必须有较强的行业发展需求。
2、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经营范围、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3、运营主体具有运营必要的资质和相关行业背景。
4、项目应用基础较好,运营模式可行,市场前景较好的,能够较好地支撑申报主体盈利能力的增长(要求体现在主要财务指标的增长和改善),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5、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营业额,用户数量,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等。
(五)省商务厅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支撑服务平台及项目建设。
1、运营主体具有运营或完成项目必要的资质和相关行业背景,以及相应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2、严格按照平台及项目需求,以及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要求,按时完成平台及项目工作,并确保质量和效果。
五、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一)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1.申报单位应在2015年9月2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材料送达各地市材料报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收集整理申报材料后,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于2015 年9月11日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采取网上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网上申报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直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核后,登录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http://210.76.70.125),在线填写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3.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填写《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4),连同企业申报书面材料,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4.省属集团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参照各地要求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5.本专项资金不支持联合申报,同一申报主体仅限申报一个项目。
(二)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请不要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申报材料要有封面和目录,并盖申报单位公章。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申报专题、所属地区(省直单位)、申报时间。申报材料需附光盘。具体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1、《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2、申请单位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情况。
3、项目可行性报告(不少于5000字)。由申报单位编写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
(1)如项目涉及与跨境电子商务内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明细、设备清单等具体内容(作为验收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建设期限及具体实施计划;建设条件(包括项目审批情况、用地落实情况、资金落实情况、技术条件等);投资预算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2)如项目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的必要性和意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或平台的系统建设(租赁)方面投入情况,新增软硬件清单、形成的知识产权明细等(作为验收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期限及具体实施计划;投资预算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项目用地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6、经中介机构审核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截至2015年7月31日的有关财务报表(包括现金流量表、负债表和利润表)。
7、项目资金证明(含已投入资金情况明细表、自筹经费承诺函、银行存款证明等)。
8、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及明细表(按拟申请额度作计划)
9、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是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符合申报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企业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组织对相关项目进度的验收工作,并形成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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