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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5-17 1:36:18   http://www.mmecaw.com来源:茂名市电子商务协会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中小企〔2010〕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中小企业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精神,加快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和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来源:中小企业服务与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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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精神,加快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和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推动我省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投资融资、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环保、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确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确认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 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官办民助与民办官助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以产业集群、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创业基地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建立省、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服务功能趋于完善,服务质量及企业满意度稳步提升,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第七条建设内容。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服务功能: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三)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四)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六)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七)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示范平台确认

第八条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五)主要服务于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转移园、工业园等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七)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八)东西北地区服务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九条申报资料。凡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按附件1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各地服务平台向本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审核推荐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全省性行业协会和省有关单位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确认程序。

(一)专家评审。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必要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确认。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确认。

第四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省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实行服务补助和奖励表彰,并择优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三条服务对接。根据各地区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省每年至少举办5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组织示范平台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支持示范平台到欠发达地区建立服务机构和开展服务活动。各地级以上市、珠三角县(市、区)乃至镇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举办2场服务对接专项活动。

第十四条承接任务。支持示范平台承办各级政府举办的相关活动,省举办的各项服务活动优先向示范平台倾斜;各地政府举办的相关服务活动应优先向示范平台倾斜,为本地区示范平台发展创造条件。

第十五项目支持。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优先申报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给予资金项目倾斜。各地要在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支持本地示范平台建设和服务对接活动。

第十六条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优秀服务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服务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利用服务平台加快发展。

第五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七条 编制建设规划。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区域产业及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服务平台建设规划,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和任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示范平台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质优、价廉、高效的服务,做到服务流程规范、价格合理、服务到位。

第十八条联系机制。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平台的发展动态,积极为示范平台的发展创造条件,及时提供政府有关政策信息。示范平台应积极配合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提供当地企业数据库、开展服务质量检查、了解企业需求情况等。

第十九条信息报送。示范平台自觉接受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情况。示范平台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按附件2的要求,向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平台运营情况,并抄送各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示范平台运营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按附件2要求,向省中小企业局报送本市和本单位平台运营情况。

第二十条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3)报省中小企业局。经省中小企业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二十一条撤消资质。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四)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五)连续一年不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确认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扶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粤中小企〔2008〕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省中小企业局确认的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单位)、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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